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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积金服务-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
时间:2018年07月25日
受理地点: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沈河管理部(地址:沈河区惠工街159号,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)
受理时间:工作日(早8:3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)
受理条件:
1.现金购买自住住房;
2.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签发日期在两年之内(新民、康平、法库、辽中签发日期在半年以上,两年以内)。
3.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所需材料:
1、身份证(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);
2、《居民户口簿》或《结婚证》(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);
3、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;
4、《契证》(无《契证》的,须提供纳税申报表);
5、持外市地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提取的,须提供《增值税普通发票》(或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》)和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外地户籍证明;
6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。
办理流程:
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(提取申请人配偶、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经办员)持相关要件(配偶代办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、身份证;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户口簿、身份证;单位经办员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、身份证)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。
持外市地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的,待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提取申请人购房信息后,办理提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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