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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服务-生育保险

时间:2018年07月25日

  1.生育津贴申领:

  女职工

  a.正常分娩:

  受理地点: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财富中心B座1楼(中智雇员服务中心)

  受理时间:工作日(早8:3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)

  受理条件:

  1. 申领员工为在职且委托中智沈阳公司缴费中的状态。

  2.女职工需要确认医疗及生育保险在宝宝出生前连续缴满10个月(断缴或补缴不计入)。

  3.在宝宝出生3个月内携带材料前往中智雇员服务中心进行申报。

  咨询电话:024-82511666直拨0或分机8901-8908

  所需材料:

  1.《医疗费收据》复印件;

  2.《出院小结》(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,如:病历复印专用章)

  3.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及复印件;

  4.《一孩生育登记单》或《二孩生育登记单》、《多孩生育登记单》原件及复印件;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》。

  

  b.流产:

  受理地点: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财富中心B座1楼(中智雇员服务中心)

  受理时间:工作日(早8:3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)

  受理条件:

  1. 申领员工为在职且委托中智沈阳公司缴费中的状态。

  2.女职工需要确认医疗及生育保险在手术前连续缴满10个月(断缴或补缴不计入)。

  3.在手术后3个月内携带材料前往中智雇员服务中心进行申报。

  咨询电话:024-82511666直拨0或分机8901-8908

  所需材料:

  1.《医疗费收据》原件及复印件;

  2.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
  3.《出院小结》、《手术记录单》或《分娩记录单》(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《手术记录单》,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)复印件(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,如:病历复印专用章);

  男职工

  陪产假津贴:

  受理地点: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财富中心B座1楼(中智雇员服务中心)

  受理时间:工作日(早8:3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)

  受理条件:

  1.申领员工为在职且委托中智沈阳公司缴费中的状态。

  2.男职工需要确认医疗及生育保险在宝宝出生前连续缴满10个月(断缴或补缴不计入)。

  3.在宝宝出生3个月内,每月1-13日携带材料前往中智雇员服务中心进行申报。

  咨询电话:024-82511666直拨0或分机8901-8908

       所需材料:

       1.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及复印件;

       2.《一孩生育登记单》或《二孩生育登记单》原件及复印件;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》;

       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医疗费补贴所需材料

     【申请条件】

       其未就业未参保配偶分娩的男职工。

      1.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;

      2.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在待遇期内;

      3.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任何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。

     【办理材料】

      1.配偶户籍所在地出具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,并做完失业登记;

      2.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、配偶《身份证》复印件;

      3.《医疗费收据》原件(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);

      4.住院病历复印件(包括《病历首页》、《手术记录单》或《分娩记录单》、《出院小结》)(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,如:病历复印专用章);

      5.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,

      6.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原件及复印件;

      7.《一孩生育登记单》或《二孩生育登记单》、《多孩生育登记单》原件及复印件;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《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》;

  

  异地职工:

  a.正常分娩:

  受理地点: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财富中心B座1楼(中智雇员服务中心)

  受理时间:工作日(早8:30-11:30,下午13:00-17:00)

  受理条件:

  1.申领员工为在职且委托中智沈阳公司缴费中的状态。

  2.女职工需要确认医疗及生育保险在宝宝出生前连续缴满10个月(断缴或补缴不计入)。

  3.在怀孕的8个月前,前往中智雇员服务中心进行异地生育备案(可代办)。

       所需资料

     (一)报销妊娠分娩所需资料

      1.《医疗费收据》原件;

      2.《病历首页》、《入院记录》、《医嘱单》、《手术记录单》或《分娩记录单》、《出院小结》复印件(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)及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》;

      3.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生育登记单》;

      4.《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》、《异地生育申请表》。

      注:1.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;

       2.《生育登记单》无防伪标识(辽宁省外的)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《结婚证》。

   (二)报销异地流产、引产、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

       1.《医疗费收据》原件;

       2.门诊就医患者提供《手术记录单》或《药流记录单》(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)及《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》,住院患者提供《病历首页》、《入院记录》、《医嘱单》、《手术记录单》或《分娩记录单》、《出院小结》复印件(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)及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》;

       3.《结婚证》;

       4.《女职工流产、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》、《异地生育申请表》。

       注: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。

       需要填报的业务表格可在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网站(http://ybj.shenyang.gov.cn)“下载中心”下载。

  咨询电话:024-82511666直拨0或分机8901-890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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