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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可否异地就医,如何办理?

时间:2018年07月19日

临时外出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病住院的,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先行垫付,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在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申请医疗费用审核报销。结算后,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领取医疗费用结算明细,所报销医疗费用转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(需开通金融功能)或盛京银行卡中。报销时需提供住院病历(包括:首页、入院记录、临时及长期医嘱单、检查化验单、影像报告单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出院小结)加盖病案专用章(内容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、参保信息相一致)、住院收据原件、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,同时提供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(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,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)、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如仍有不明事宜可拨打医疗审核处电话024-62161713了解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能办理长期居外或联网结算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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